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防范非法集资金融诈骗宣传手册


1、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非法集资是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在刑法上非法集资主要涉及到两个罪名,一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个是集资诈骗罪。

2、非法集资有哪些基本特征?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3、参与非法集资形成的风险及损失由谁承担?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4、非法集资的合同是否有效,投资回报能否得到支持?

非法集资属违法犯罪行为,集资参与人与集资人所签订的合同无效。非法集资合同中约定的利益条款也无效,投资回报不受法律保护。

5、当前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类型主要有哪些呢?

1)以“投资理财公司”为名的非法集资。前几年街面上开设了好多投资担保理财公司,有些非法公司假借国家支持金融创新为名,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以提供担保名义帮企业借钱非法吸收资金。他们根本没有担保能力,都是变相自己成立担保公司给自己担保,投资的企业大多数也是已经从银行贷不出款面临倒闭的企业,纯粹是借钱赌一把。还有些借款企业,是这些非法投资公司虚构出来的,根本没有企业借钱,钱都被投资公司的人挥霍享受了。这些投资公司是不能吸收存款的,他们只能以自己的资金进行投资。

典型案例:某投资管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无相关部门批准情况下,公开招募业务人员,通过广播、电视台等宣传手段面向社会公开宣传,并先后在乡镇设置分公司,以高息为诱饵,引诱社会不特定人员与公司签订委托投资中介服务合同,出具委托投资理财凭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群众454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688万元。目前,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并移送起诉至人民法院。

案件评析:本案犯罪手法有两点需要特别注意。一是以合法身份为掩护,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非法集资公司多选择开设在人口密集的商业网点或居民生活区,且都有一个合法身份为掩护,被冠以“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称,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营业地点、经营项目等也是通过正规渠道获得正式批准,审批经营范围一般为咨询类、贸易类业务,且注明“限制经营的取得许可证后方许经营”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二是利用群众盲目迷信权威心理骗取信任。非法集资者还不惜投重金在主流媒体做广告,或冠以政府背景,或打着公益环保的旗号,或建立网站宣传业务,骗取投资者的信任。

案件警示:当前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是非法集资重灾区,一些犯罪分子不惜投入重金,通过各类媒体(甚至中央电视台)进行包装宣传,在高档场所(如人民大会堂)举行推介会、知识讲座,邀请名人学者和官员站台造势,展示与领导合影及各种奖项,欺骗性更强。希望广大中老年朋友:一不要盲目相信造势宣传,因为他们往往拉大旗作虎皮,二不要盲目相信熟人介绍、专家推荐,因为他们也可能被骗了,三不要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因为高利息的钱都是自己的本金。

2)打着假“养老”旗号的非法集资。一是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这些机构有的先收钱再建养老院,有的机构根本没有建养老院的资格,,还有的一床多卖,把同一个床位卖给很多人,一旦他们觉得钱足够多,就把钱拿走了。还有的纯粹是一个骗局,根本没有建养老院和销售床位的可能。二是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引诱老年人投入资金。通过这种方式和老年人套近乎,等取得老年人信任放松警惕时,就推荐你买投资性产品。有些老年人说“吃人的嘴短,拿人的手短,不买人家的产品不好意思,觉得愧对人家”,老年人不知不觉中就中了人家的招。

    典型案例:某公司以投资养老产业为诱饵涉嫌非法集资案

基本案情:20176月,A市排查中发现某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存在重大非法集资嫌疑。经立案侦查,该公司为在外省B市注册成立的某投资集团全资控股的子公司,该投资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在全国多地设立子公司,通过发放传单、电话推销、召开推介会、组织旅游及口口相传等方式,向老年人推介老年公寓、养老院项目,以“预付养老床位”、“养老产业投资”、“书画艺术品投资”为幌子,宣称“一万元理财每月返一百,年收益率高达11%”等,吸引老年人投资理财。短短3个月吸收资金已过亿元。至案发,A市已抓获犯罪嫌疑人16人,移送起诉13人,冻结涉案资金100余万元。

案件评析:该案件主要手法为:一是主要针对老年人,利用其对高收益、老有所依等方面的需求以及对投资理财风险缺乏警惕性、风险识别能力弱的特点,通过感情沟通、亲情关怀、小利诱惑等形式,以高额稳定回报为诱饵,获取老年人信任和好感。该公司在高档酒店召开项目推介会,会场门口有专门人员值守,只允许老年人进入,不允许年轻人参与。二是对养老产业夸大宣传,宣称系国家重点扶持产业,正在B市建立养老产业园,并聘请公众人士站台,通过各类媒体虚假宣传造势,作案手法具有一定隐蔽和欺骗性。三是威利并用游说老年人不要报案、不提供相关证据,阻碍公安、检察机关办案,为其转移机构和资金、逃脱刑事处罚争取时间。

 案件警示:近年来,随着社会老龄化加剧,养老服务产业迎来快速发展阶段。一些机构打着养老的旗号,以销售养老产品或投资“养老公寓”、“养老院”等名义吸收资金,并许以高额利息或代收返利向社会吸收资金。该类企业一般都不具备实施养老服务或提供养老产品的资格,其行为涉嫌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请各位中老年朋友要保持高度警惕,遇到类似情况,一要要“看”公司有无民政部门颁发的经营“养老业务”许可,有无向社会融资资质;二要“问”,听听子女意见,或咨询法律工作者,也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银行、银监局以及金融办等部门咨询,听取专业意见和建议。三要“学”,通过收听收看广播电视,学报刊书籍,提升风险识别能力

3)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的非法集资。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字画、艺术品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

    典型案例:某文化传播公司涉嫌集资诈骗案

基本案情:20168月,C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某文化传播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经查,犯罪嫌疑人通过网上购买他人身份证,冒用他人名义注册成立某文化传播公司,采用发传单、打电话等方式,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宣传投资纪念钞、邮票,吸收社会公众资金。至案发时,共计向社会吸收资金800余万元,受害人400余人,受害人群主要为中老年人。目前,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案件评析: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伪造他人身份证件虚假成立公司,捏造项目吸引公众投资,主观上有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构成要件。

 案件警示:该案给广大中老年朋友提一个醒,投资需谨慎,一定要多方核实对方有无相关经营资质及信誉情兄,不要盲目轻信,轻易投资,以免给自身造成难以挽回的经济损失。对企业信用信息资质问题,我国有关部门已开通多个查询通道。中老年朋友可以登录工商局“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查询企业工商注册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等,也可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有关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或者通过网上查询公司名称,搜索有关报道,作出综合评判。另外,也提醒广大中老年朋友一定要妥善保管身份证件,不要将身份证件出借或出售给他人,丢失后应及时到公安机关挂失并发布公告。

4)购物返利形式的非法集资。有一些非法电子商务公司,以“购物返利”、“零元购物”,“你消费,我报销”等宣传口号进行发展会员,说是不花钱就可以买东西,你交上钱,米、面、手机、家用电器等物品拿回家,过段时间钱全部返还。有些公司甚至不卖东西,大家都白拿东西,买东西的钱从哪里来呢,其实是后面投资人的钱,给前面人买东西。这些公司运作模式违背价值规律,资金运转难以维系,一旦资金链断裂,投资者将面临严重损失。

    典型案例: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消费返利为名涉嫌非法集资案

基本案情: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多地设立“零元购物超市”,以高出市场三到五倍的价格对外销售各类商品及代金券(中百购物卡,中石化和中石油加油卡)等,消费者通过购物或缴纳注册金后注册成为超市会员,购物消费后,即可在一定期限内得到超市返还全部购物款:同时推荐其他客户购买还有推荐奖励。此类消费全返利模式吸引很多中老年人参与,在短短几个月时间内,共计向100余名群众吸收资金100多万元。目前,该公司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件评析:本案系典型的以全返利模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主要犯罪手法是,一是宣传全新的发展理念迷惑群众。该电子商务公司向群众宣传消费就是赚钱,花钱就是赚钱的理念。宣称这是一种全新的消费投资方式,误导群众相信这种投资模式可以取得高额回报。二是宣称靠加盟注册商家、广告宣传获利平台承诺加盟商高额收益,引诱商家投资加盟该平台,平台靠加盟费、广告费获得大量投资款。三是默许或鼓励虚假交易。为了追求投资收益,误导或默许消费者和加盟商家刷空单,实际并未有购买商品的真实交易。

案件警示:该类消费返利模式严重违背市场价值规律,其本质与“庞氏骗局”极其相似。对此,20128月、20184月,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银保监会等部委两次联合发布风险提示:“部分网站、平台以高额返利或回报为诱饵,按层级发展会员、代理商、加盟商加入,收取巨额佣金,获取非法利益;一些会员、加盟商、代理商受高额返利诱惑,投入大量资金,虚构商品交易,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从中牟利。此类企业夸大或虚构运营模式的盈利前景,在实际经营收入及利润无法支撑的情况下下,通过发展人员和非法吸收资金维持运转,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侵害群众和单位的合法权益,损害正规电子商务企业和行业形象,已涉嫌嫌传销或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在此,提醒广大中老年朋友:一个企业无论其背景多么深厚,外表多么光鲜,宣传传多么到位,其业务的合法真实性和收益的合理性才是投资者考量的根本因素。请广大群众认清此类消费模式的危害性,对企业、项目、商品或理财产品的投资一定要基于理性的判断,天上不会掉馅饼,切记通过正当途径获取投资收益,坚决远离非法集资!

5)以“交易市场”为名的非法集资。主要有打着“贵金属交易”、“原油交易”、“大宗商品”等现货市场交易场所,但他们却违规从事期货交易,没有现货,买空卖空在炒提货单据,甚至假冒“电子盘”进行诈骗,其实什么物品也没有,没有交易,是涨还是跌,全由公司操作员说了算,需要涨就涨,需要跌就跌。还有许多纪念币,邮币等交易市场也存在风险,已经不是收藏了,纯粹是“击鼓传花”,价格人为操作。

典型案例: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非法集资案

基本案情:“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曾是全球最大的稀有金属交易所,2011年在昆明成立。该公司兑付危机的起因,是推出叫“日金宝”的活期理财产品。根据泛亚设计的交易模式,当一笔交易在泛亚有色交易平台上进行操作,供应商卖出货物,投资人作为受托人借钱给委托方贸易商,贸易商买入货物,然后把仓单抵押给投资人,泛亚承诺投资人按日获得融资收益,即每日货物结算价格万分之三点七五的稳定收益,也称日金费。理论上换算,年化收益为13.68%。然而,20154月,资金链出现问题,爆发兑付危机,涉及全国几乎所有省份,牵涉22万户投资者、430亿元资金。2016630日,云南省公安机关依法对泛亚实际控制人单九良等20名主要犯罪嫌疑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件评析: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发生危机的根本原因在于,没有严格地规范自己的操作规范,甚至运作过程中挪用了资金,致资金链断裂。因此,除了想拿日金费的投资者之外,并没有真正的用户买入标的金属,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的标的金属库存只有进库,没有出库。同时,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里标的金属的价格每年都涨20%,永远比现货市场价格高出这么多,在这种售价远高市场的情况下,精明的投资者不会愚蠢的放着价格更优惠质量一样的产品不用,而来买这样一个价格高企的产品,因此也永远不会有真正的买方。这就形成了借新钱还旧钱的运作模式,在新钱没有及时进入系统内以后,整个系统就得不到支持,得不到支持,进而就导致整个系统的崩盘。

案件警示:交易所在大多数人印象里是有着国家背书的正规投资平台,意味着安全、可靠。昆明泛亚案件向投资者敲响了警钟,投资者应当注意:只要是投资,就会有风险,投资者对产品的广告、专题片等宣传更应理性对待。近年来,一些机构通过网站、APP等方式,提供外汇、贵金属、期货、指数等杠杆交易。有些号称是国内交易平台,有些号称是境外平台。事实上,上述交易基本上都属于非法,投资者对此应该提高警惕。当前,全国性的正规交易所一共只有八家,三个证券四个期货一个贵金属。这八个交易所分别是: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转平台、新三板;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金融期货;上海期货交易所:商品期货交易;大连商品交易所:商品期货交易;郑州商品交易所:商品期货交易;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

6)以“私募基金”为名的非法集资。现在有两种公司涉嫌非法集资,一种是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放的备案证书但非法从事违规业务的公司,一种是假借私募名义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公司。私募,顾名思义就是私下募集,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变相乱集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通过分拆、分期、与资产管理计划嵌套等方式变相增加投资者数量,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行办法》等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典型案例:桂某以“私募基金”为名非法集资案

基本案情:20114月至9月间,被告人桂某担任南京匹亿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匹亿公司)私募顾问、助理私募经理期间,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与他人共同在南京市秦淮区金銮巷9号华盈国际大厦,以匹亿公司和天津硕华兑中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代理销售天津硕华兑中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硕华公司)精煤1等私募基金产品为由,通过发放宣传单、电话推销等方式,并承诺给予投资者固定的高额回报,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400万元。2014610日桂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责令退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所得,并由公安机关按比例返还各被害人。

案件评析:被告人桂某与他人以代销私募基金产品为由,通过发放宣传单、电话推销等方式,并承诺给予投资者固定的高额回报共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件警示:在此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切莫轻易相信所谓“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虚假宣传,投资前,务必通过证监会及各地证监局网站、基金业协会网站核实基金经营机构是否合法,谨防上当受骗。

    (7)假借P2P名义非法集资,即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后,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典型案件:“e租宝”、“善林金融”等网络借贷平台非法集资案

  基本案情20147月至201512月,犯罪嫌疑人丁宁等人依托“e租宝”等平台为核心组成部分的“钰诚系”公司,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承诺高额利息、保本保息为诱饵,通过在社会上公开宣传,虚构大量投资项目的手段,向不特定公众实际吸收资金约580亿元,涉及投资人约90万名。20179月,该案26名主要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宣判,主犯丁宁被判无期徒刑,处罚金1亿元。上海善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自2013年以来,在全国开设1000余家线下门店,推出“鑫月盈”、“鑫季丰”、 “鑫年丰”“政信通”等债权转让理财产品开设“善林财富”、“善林宝”、“幸福钱庄”等线上理财平台,允诺年化收益5.4%15%,吸收大量社会公众资金约600余亿元,参与集资人达200余万名。201849日,善林金融董事长周伯云在上海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案件评析:目前网络借贷平台涉及非法集资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搞资金池,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账户,产生资金池。二是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为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三是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募集资金,采取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有的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有的甚至卷款潜逃。

案件警示:当前,国家互联网金融整治进入验收收尾阶段,部分P2P网络借贷机构面临市场出清,部分非法P2P网络借贷机构“跑路”的风险逐步增加。作为广大群众,一定要了解网络借贷平台所必须坚守4条红线:一是平台的中介性质,二是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总之,高收益必然伴随高风险,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责任自负,政府不买单。请大家积极了解非法集资的相关法律政策,不要相信竹篮子也能打一筐水的神话,选择正规渠道投资理财,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8)教育咨询类机构非法集资。一直以来,教育部门对民办教育许可有着严格的审查,高门槛下,很多教育培训机构独辟蹊径打擦边球,成立教育咨询公司而非教育培训机构,用“挂羊头卖狗肉”的方式来办学。当前,非法集资案件多发,集资的形式已从传统的直接集资向房地产、教育甚至养老、慈善等领域转移,但核心都是通过高息、免费等诱饵吸引群众投资,运作中仍是沿用拆东墙补西墙、击鼓传花的老套路。

典型案例:某教育培训机构以免费送课时名义非法集资案

基本案情:201412月开始,某教育咨询公司推出一种“感恩套餐”,即根据交费多少赠送不同价值的课程,课时上完后,本金再全部退还给家长,相当于免费学习。如中途取出,则不享受赠课时活动。至20165月,该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资金380余万元,涉及160余人。目前,公安机关已将该公司负责人抓获并依法查处。 
  
案件评析:该公司教育培训只不过是个幌子,吸收资金才是其根本目的。该案件与其他P2P平台非法集资、理财投资类案件类似,只要有足够的新生报名付费,该公司就能运转下去,可一旦新付费不足导致资金链断裂,家长只能钱课两空。 
  
案件警示:在此,提醒各位家长及市民朋友:在为孩子选择培训机构时,一定要擦亮双眼,首先应该咨询教育部门,询问机构的办学资质、实力,对一些高收益、高回报的投资方式,果断放弃,让其失去市场。此外,呼吁各中小学校积极通过主题班会、专题讲座、观看专题片等形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校外教育机构涉嫌经济犯罪案例,正确引导家长参与正规的教育培训,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9)保险业领域非法集资。保险业领域的非法集资犯罪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二是保险从业人员或不法分子冒充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性质;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三是不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对外售卖,进行非法集资;将投保的险种偷换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宣称投资项目(财产)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障,进行非法集资;伪造保险协议,对外谎称保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同时以高息为诱饵开展P2P业务。

典型案例:某公司以“退保理财”名义涉嫌非法集资案

基本案情:20152月至今,上海某公司通过不法手段获得多家保险公司的保单信息,公司业务员冒充保险公司客服,随机拨打电话、发短信联系投保客户,诱骗客户提前退保,购买该公司非法理财产品,并承诺年化8%10%不等的收益。截至案发,该公司共吸收8000余名投资人共3亿余元资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老年人成为主要被诱骗对象。目前,公安机关已对2名主要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对信息泄露源头实施严厉打击。

  案件评析:日前,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警惕“保险分红”骗局的风险提示》指出,近期有冒充保险公司从业人员以“保单分红”、“保单升级”、“赠送礼品”、“售后服务”等名义联系保险消费者,取得信任后,贬低消费者已购买的保险产品价值,诱导消费者办理退保或保单质押,转投其推荐的高收益“理财产品”在此,提醒消费者,若发现所购买的“理财产品”涉嫌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件警示:保险消费者防范非法集资,要做到两查两配合 ,即查产品、查单证,配合做好缴费,配合做好回访。”“查产品”就是买保险时通过网上查证(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及保险公司网站),或者致电保险公司客服人员等方式核实所购买保险产品的真假,不要相信高息“保险”,也不要受“先返息”之类的诱惑。“查单证”就是交费后要求销售人员及时提供正式保单和保费发票,并认真鉴别保险单证的真伪。“配合做好缴费”就是消费者所交保费超过1000元时,应选择银行以转账方式或者到保险公司营业场所缴纳,不要随意将现金交给公司人员。“配合做好回访”就是购买保险产品后,积极配合公司回访,确保利益不受损害,如果购买上述保险产品未接到回访,或者发现从业人员存在非法集资嫌疑的,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信件等方式向保险监管部门进行举报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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